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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CY POLICY

隱私權政策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文」)非常重視會員的隱私權且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因此制訂了隱私權保護政策,您可參考下列隱私權保護政策的內容。

個人資料之安全

保護會員的個人隱私柏文重要的經營理念,在未經會員同意之下,我們絕不會將會員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與柏文服務無關之第三人。

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

為配合政府「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實施,柏文僅將您個人資料的使用維護事項聲明如下:
(1) 柏文基於契約履行事項、行政管理、資訊提供及分析,及其他合於柏文營業活動所需之特定目的內,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資料類別請參照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C001、C002、C003、C011等 (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通訊地址、聯絡方式等之個人資料)。
(2) 柏文就您的個人資料僅在上開特定目的內,於台灣地區,供柏文及其子公司以合法合理方式利用,並以完成上開特定目的或柏文執行業務所必須之期間為個人資料利用期間。
(3) 您得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予柏文;然而,當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未臻完備時,將可能影響前述特定目的之遂行,亦影響您後續相關權益。
(4) 您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其他法令所規定書面同意之方法。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我們將盡力以合理合法之技術及保護程序,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同時,柏文分別就組織管理、環境管理及作業管理上作周全管理,營造充分保障個資安全的服務環境,以杜絕您個人資料外流的疑慮:
(1) 組織管理:柏文內部設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小組,並建立「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作業辦法,規劃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程序,設置應變程序及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聯絡窗口,且落實員工個資教育訓練以及相關獎懲制度,以有效執行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
(2) 環境管理:依據作業內容性質,實施必要之門禁管理。就個資的儲存媒體妥善保管並建置相應的防災設備。
(3) 作業管理:界定個人資料範圍,定期清查公司個資檔案並建立清冊,於作業電腦相關設備上設定認證機制、紀錄機制及警示機制,並定期測試前揭機制的有效性及穩定性,同時對外妥善監督受託機關。對於任何可能侵害您權益的措施,柏文於知悉後必立即改進,並隨時歡迎各界指正。 您如就個人資料有任何諮詢需求,歡迎隨時洽柏文各厰館櫃檯或線上客服中心留下您寶貴的訊息,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個人資料查詢或更正的方式

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權利得透過電話向柏文各廠館櫃檯或線上客服中心、官方APP或電子信箱(member@mail.fitnessfactory.tw)進行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並補充或更正,或請求柏文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或停止寄發資料或資訊。

個人資料保存期限

除法律上要求或允許保留較長期間者外,本公司將於達成此隱私權政策所定目的之所需期間內保留您的個人資訊。

Cookie

為了便利會員使用,柏文網站會使用cookie技術,以便於提供會員所需要的服務;cookie是網站伺服器用來和會員瀏覽器進行溝通的一種技術,它可能在會員的電腦中隨機儲存字串,用以辨識區別使用者,若會員關閉cookie有可能導致無法順利登入網站或無法使用購物車等狀況。

隱私權保護政策修訂

隨著市場環境的改變柏文將會不定時修訂隠私權政策,以因應會員服務與相關法律規範之變更。您可以隨時透過應用程式及柏文司官網查看我們的隱私權政策。如您繼續使用本服務,將視為您已同意柏文對於隱私權政策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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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檢舉制度

Compliance with Integrity in Business

履行誠信經營情形

誠信經營小組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信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除於相關作業辦法訂定有關落實誠信經營精神之規範外,並透過教育訓練及內部會議宣導誠信經營之重要以及相關獎懲辦法,防範不誠信行為,由「誠信經營小組」執行及監督相關作業程序,並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其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監督執行情形。112年度已分別於112年2月21日及112年7月14日向董事會報告該單位之運作及執行情形。

作業辦法與辦理情形

公司已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十條、「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等作業辦法,並經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以作為本公司誠信經營遵循之政策,明訂不誠信行為之禁止與防範措施,如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益迴避、保密機制、禁止疏通費、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等。

為具體落實誠信經營政策及防範不誠信行為,本公司每年度定期辦理誠信經營教育訓練,每月針對新進員工及新任主管舉辦與誠信經營議題相關之內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含括企業文化、工作規則與內部規範、個人資料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等,112年度新進員工及新任主管之內部教育訓練分別計1,372人次及116人次,共計2,744人時及696人時;另本公司每年每季針對在職員工及承攬教練舉辦與落實誠信原則有關之宣導會,宣導內容以企業核心價值「誠信」為主軸,加強宣導應遵循之工作規則與內部規範、職場性騷擾及個資外洩之禁止、偽造文書之禁止等規定,112年度計7,251人次,共計7,251人時。此外,本公司新進員工及承攬教練於報到時均須簽署「誠信聲明書」,112年度新增簽署人次總計1,392人次,占112年度新進員工及承攬教練報到人次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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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進修相關課程

Whistle-blowing System

檢舉制度

本公司建立內、外部檢舉管道及處理制度,以落實執行公司所制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誠信經營守則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確保檢舉人及相關人之合法權益。檢舉制度等相關作業程序業已經董事會通過並揭露於本網站之公司重要規章。

檢舉範圍

一、違反公司適用的法令或規範以及公司政策、制度或道德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任何損害公司權益或有損害之虞的行為,如舞弊、侵占公司資產、收取不當利益等。
三、公司管理階層或員工任何形式之舞弊行為。

專責單位

一、受理及立案:總經理。
二、調查:總經理指定之專案負責人或誠信經營小組。
三、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檢舉管道

一、外部專屬檢舉電子信箱:report@pwind.com.tw
二、內部檢舉電子信箱:總經理信箱(業已公告於本公司員工專用之內部網站)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亦得允許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姓名、服務單位或所屬部門職稱及其他足資辨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訊;
三、提出具體檢舉事由及事證,其內容應盡可能包括人事時地物。

檢舉案件處理流程

一、檢舉案件之立案與受理流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受理單位於接獲檢舉案件後應立即立案。
2.受理單位檢舉案件立案後,應先判別檢舉案件是否具備下列調查要件:
(1)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或其他身分資料。
(2)被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特徵或資訊。
(3)具體之檢舉事由、具體事證之資料或錄音或錄影檔案等可供調查之事證。
3.如欠缺前款調查要件,將不予理會,由受理單位向檢舉人說明後依第四項結案及報告程序辦理。
二、檢舉案件之調查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1.調查單位於接獲檢舉案件立案後,應儘速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檢舉案件後15個營業日內完成初步調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個月)。
2.調查過程中如有必要,得請檢舉人說明並提供相關資訊,亦得請其他相關部門或外部專家提供協助。
3.調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就檢舉事項進行調查或從事下列行為時,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違反依照第八條規定處理: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承辦人員必要時得列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等。
三、檢舉案件之陳報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如被檢舉人為內部員工,應陳報其上級主管及總經理,如檢舉事項調查確有違法情事,應儘速依公司人事規章予以懲處。
2.如被檢舉人為董事、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應陳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四、檢舉案件之結案及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1.調查單位應將第二項之調查結果做成調查報告,呈送簽呈表,檢陳檢舉案件調查報告表向總經理報告處理情形、後續改善及因應措施。如被檢舉人為董事、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相關調查報告應陳報至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2.檢舉案件調查結果,應以書函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檢舉者。
3.受理單位對於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文件應妥善保管及存檔,相關文件與紀錄、調查報告、後續處置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爭議或訴訟時,相關資料應持續保存至爭議或訴訟終結止。
五、如經本公司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六、檢舉案件調查報告表統一由法務單位留存。

不受理之檢舉案件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一、未提供聯繫資料者。
二、檢舉案件未提供具體檢舉事由及事證者。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制度適用之檢舉範圍。

檢舉人獎懲

檢舉案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檢舉情節輕重,由專案負責人或誠信經營小組呈報總經理,給予檢舉人或有功人員適當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者之情事,應依本公司人力資源部規定懲處。

個人資料保護法注意事項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調查單位不得逾越案件所需之必要蒐集範圍,且應與受理案件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將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罰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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