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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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制度

檢舉制度

本公司建立內、外部檢舉管道及處理制度,以落實執行公司所制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誠信經營守則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確保檢舉人及相關人之合法權益。檢舉制度等相關作業程序業已經董事會通過並揭露於本網站之公司重要規章。

檢舉範圍

一、違反公司適用的法令或規範以及公司政策、制度或道德行為準則等相關規定的行為。
二、任何損害公司權益或有損害之虞的行為,如舞弊、侵占公司資產、收取不當利益等。
三、公司管理階層或員工任何形式之舞弊行為。

專責單位

一、受理及立案:總經理。
二、調查:總經理指定之專案負責人或誠信經營小組。
三、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檢舉管道

一、外部專屬檢舉電子信箱:report@pwind.com.tw
二、內部檢舉電子信箱:總經理信箱(業已公告於本公司員工專用之內部網站)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亦得允許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二、被檢舉人姓名、服務單位或所屬部門職稱及其他足資辨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訊;
三、提出具體檢舉事由及事證,其內容應盡可能包括人事時地物。

檢舉案件處理流程

一、檢舉案件之立案與受理流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受理單位於接獲檢舉案件後應立即立案。
2.受理單位檢舉案件立案後,應先判別檢舉案件是否具備下列調查要件:
   (1)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或其他身分資料。
   (2)被檢舉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特徵或資訊。
   (3)具體之檢舉事由、具體事證之資料或錄音或錄影檔案等可供調查之事證。
3.如欠缺前款調查要件,將不予理會,由受理單位向檢舉人說明後依第四項結案及報告程序辦理。
二、檢舉案件之調查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1.調查單位於接獲檢舉案件立案後,應儘速進行調查,並於接獲檢舉案件後15個營業日內完成初步調查結果(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個月)。
2.調查過程中如有必要,得請檢舉人說明並提供相關資訊,亦得請其他相關部門或外部專家提供協助。 
3.調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就檢舉事項進行調查或從事下列行為時,有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違反依照第八條規定處理:
   (1)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
   (2)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3)承辦人員必要時得列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等。
三、檢舉案件之陳報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如被檢舉人為內部員工,應陳報其上級主管及總經理,如檢舉事項調查確有違法情事,應儘速依公司人事規章予以懲處。
2.如被檢舉人為董事、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應陳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四、檢舉案件之結案及報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1.調查單位應將第二項之調查結果做成調查報告,呈送簽呈表,檢陳檢舉案件調查報告表向總經理報告處理情形、後續改善及因應措施。如被檢舉人為董事、獨立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相關調查報告應陳報至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2.檢舉案件調查結果,應以書函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檢舉者。
3.受理單位對於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文件應妥善保管及存檔,相關文件與紀錄、調查報告、後續處置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爭議或訴訟時,相關資料應持續保存至爭議或訴訟終結止。
五、如經本公司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六、檢舉案件調查報告表統一由法務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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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之檢舉案件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概不受理:
一、未提供聯繫資料者。
二、檢舉案件未提供具體檢舉事由及事證者。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制度適用之檢舉範圍。

檢舉人保護

本公司對於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一、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對於檢舉者提供之資料檔案,應列為機密予以加密保護。
二、受理單位於陳述案件或報告時不得記載檢舉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識其身分之事實。
三、不得因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檢舉人獎懲

檢舉案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檢舉情節輕重,由專案負責人或誠信經營小組呈報總經理,給予檢舉人或有功人員適當獎勵;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者之情事,應依本公司人力資源部規定懲處。

個人資料保護法注意事項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調查單位不得逾越案件所需之必要蒐集範圍,且應與受理案件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將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罰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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