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員工退休制度
本公司為照顧員工退休生活,促進良好勞資關係,已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採確定提撥制,按月提撥退休金存入勞保局設立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 自請退休: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退休金給與標準:
自94年7月1日本公司適用勞基法之日起,本公司按月提繳其薪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 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5. 退休金請求時效:
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退休金制度及實施情形
退休金制度 |
新制 |
適用法源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提撥方式 |
依員工投保等級提撥6%至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 |
提撥金額 |
109年度集團提撥新台幣64,717仟元; 110年度集團提撥新台幣52,103仟元。 |
員工自提狀況 |
109年度集團員工自提金額計新台幣3,904仟元,自提率為1%~6%; 110年度集團員工自提金額計新台幣3,576仟元,自提率為1%~6%。 |